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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刚与吴刚、陈正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一,吴刚,陈正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796号原告刘刚一。被告吴刚。被告陈正彦,余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一与被告吴刚、陈正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刚、陈正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刚一撤回对被告吴刚、陈正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刚一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倪泗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