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盛国与黄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盛国,黄金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51号原告:李盛国,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公民身份号码:×××4674。委托代理人:邢晓东,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03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盛国诉被告黄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盛国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在指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103元,由原告李盛国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舒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