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盛国与黄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盛国,黄金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51号原告:李盛国,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公民身份号码:×××4674。委托代理人:邢晓东,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03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盛国诉被告黄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盛国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在指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103元,由原告李盛国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舒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