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盛建忠与盛国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建忠,盛国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盛建忠被告:盛国民,成年。原告盛建忠诉被告盛国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盛建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盛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梦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