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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宋鹏程与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鹏程,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宋鹏程,男。委托代理人周巍峰,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定西市安定区。负责人剡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鹏程与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宋鹏程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