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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靖某、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靖某,赵某某,李某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靖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5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孙某,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陈某诉被告靖某、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孙某名下存款5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