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靖某、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靖某,赵某某,李某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靖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5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孙某,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陈某诉被告靖某、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孙某名下存款5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