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胜祥、崔康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胜祥,崔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77号申请人:周胜祥,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崔康康,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周胜祥因与被申请人崔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南方.欧景名城15#楼0103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崔康康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南方.欧景名城15#楼0103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周胜祥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南坪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14#楼0406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