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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林双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82-1号申请执行人林双全,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喜峰,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双全与被执行人杨喜峰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国土、车管所发起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吴靖峰代理审判员卢建斌代理审判员方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林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