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申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宗申、孙仲军等与孙宗申、孙仲军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宗申,孙仲军,孙加现,孙加峰,郭士军,林本友,费县胡阳镇胡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宗申,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仲军,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加现,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加峰,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士军,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林本友,男,1947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原审第三人费县胡阳镇胡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费县胡阳镇胡阳村。法定代表人孙佰成,主任。再审申请人孙宗申、孙仲军、孙加现、孙加峰、与被申请人郭士军、原审被告林本友、原审第三人费县胡阳镇胡阳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临民一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孙宗申、孙仲军、孙加现、孙加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孙宗申、孙仲军、孙加现、孙加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