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海洋与李硕、周雅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洋,李硕,周雅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王海洋。被告李硕。被告周雅南。原告王海洋诉被告李硕、周雅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洁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硕、周雅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洋诉称,2014年2月15日被告李硕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借期为10个月,被告周雅南为李硕的借款做了担保书并书写了欠条。到还款期限(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硕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被告人周雅南也没有尽到担保责任,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硕未答辩。被告周雅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被告李硕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王海洋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0个月,由周雅南担保。被告李硕为原告书写了欠条,内容为:“欠条:今借王海洋人民币现金30000元,叁万圆整,从借款当日起到2014年12月15日全部还清,如有特殊意外,无能还清由担保人在2014年12月15日前全部还清。借款人:李硕,担保人:周雅南,执笔人:李硕,2014年2月15日”。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借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予清偿。被告李硕向原告王海洋借款,并由被告周雅南担保,且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硕偿还原告王海洋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雅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雅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硕承担,被告周雅楠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