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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执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佳与丛永海、王晓梅、马亮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丛永海,王晓梅,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执字第682-1号申请执行人:张佳。被执行人:丛永海。被执行人:王晓梅。被执行人:马亮。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现因申请人张佳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本院解除被执行人丛永海名下的吉AA86**“宝马X5”牌车车籍。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丛永海名下的吉AA86**“宝马X5”牌车车籍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焦文勇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