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劳春光与张亚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劳某甲。被告:张某。原告劳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某甲,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3月6日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劳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劳某丙,2009年7月19日女儿劳子桓。原告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专横跋扈,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及欺凌长辈,弄得夫妻关系紧张,家庭关系极度恶劣。被告经常无理取闹,和原告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原告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一直忍受被告,但是被告并没有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做出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夫妻关系越来越差。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恶劣关系已经导致双方的家庭都互相仇视,甚至打架。2015年6月28日,原、被告在家中因离婚的事情争吵打架,后双方到东山派出所处理。被告趁原告在派出所录口供的时候,带着亲戚朋友等10余人到原告家中,当时只有原告母亲一人在家,被告对原告的母亲进行恐吓,原告母亲被迫给了800元。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原告家庭及亲人的恶劣行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和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维持,原告及原告家人都不想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此外,原、被告已分居3年。原告认为,双方在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姻基础非常差,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经常争吵打架,双方的家庭都互相仇视,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不能再共同生活,必须离婚。现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3个女儿劳某乙、劳某丙、劳子桓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小汽车一辆,床、柜、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2台等家具(以上财产大概7万元)平均分配。4、案件受理费用由双方承担。被告张某口头答辩: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同意,我是1996年与原告相识的,在十多年夫妻生活中,多次为原告堕胎,一直在家里干活,任劳任怨。我在家里生儿育女,服侍家婆和抚养子女,也没有其它不良嗜好,虽然在家里家婆对我不好,但我在生活中已经尽到媳妇、妻子、母亲的责任,而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是我没有生育有儿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开始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化州市人民政府东山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努力挣钱,被告在家里照顾女儿,生活环境不错。近几年来,原、被告夫妻缺乏沟通,会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2015年7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原告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结婚登记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劳某甲与被告张某属于自由恋爱结合的婚姻,婚姻基础好,不属草率结婚的情形,并且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之久,两人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原、被告虽有矛盾,但这些矛盾是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琐事问题缺乏沟通所致,这些矛盾不足以动摇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只要双方今后摒弃前嫌,遇事往好的方面着想,加强沟通,夫妻感情裂痕是可以恢复的。因此,原告的离婚诉求缺乏证据支持,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对于原告请求处理婚生女儿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仍然依附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劳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劳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劳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