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维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曾维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永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维新。委托代理人岳英,系曾维新之妻。委托代理人欧阳爱香,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维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宇思,被上诉人曾维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岳英、欧阳爱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曾维新与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判令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失业保险金等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 松审判员 彭国强审判员 刘喜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