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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王天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王天水,吴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民主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卞雨。被执行人王天水。第三人吴纪清。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华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4)扬八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天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19128.0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华厦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华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天水于2015年2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案款总额为234200元;被执行人王天水于协议当日支付案款5万元(已履行),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5万元,余款1342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期付款,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并由第三人吴纪清提供担保责任。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此案执行,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扬八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星执行员 徐立新执行员 张有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拯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