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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晓莉、李晨辉、甘肃诚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甘肃诚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晓莉,李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大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政,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甘肃诚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张晓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莉,女,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李晨辉,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114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诚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42729.39元(其中含租金133130.61元,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6月4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7588.00元,案件执行费2010.78元);被执行人张晓莉、李晨辉对上述债务在140718.61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执行员 姚兴祖执行员 余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