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非诉行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非诉行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丹阳市丹桂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陵口镇。法定代表人陶方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0008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被执行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履行该裁定书中的义务:退还非法占用的30.29亩土地、缴纳罚款4038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退还非法占用的30.29亩土地、缴纳罚款40386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行政裁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但本案执行标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0008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刘蔚彤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