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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吴文森、王成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文森,王成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832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12-1号1门。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峰聚,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宇,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吴文森,男,锡伯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王成贤,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吴文森、王成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鹏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