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许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捕前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羁押,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集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16时许,王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许某联系购毒事宜。18时许,王某依约至被告人许某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某花园的楼下与被告人许某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毕,被告人许某即被伏击民警抓获。现场在王某身上缴获其从被告人许某处购得的一包毒品(经鉴定,净重1.61克,含氯胺酮)。从被告人许某身上查获毒资100元。尔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的上述住处查获庄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叶某、吴某、刘某等四名刚刚在被告人许某住处吸食毒品的人员,并在客厅茶几上查获吸食毒品所用的冰壶一个,在被告人许某的卧室梳妆台的抽屉里查获五包K粉(经鉴定,共净重111.84克,均含氯胺酮成分),在卧室的衣柜抽屉里查获两包冰毒(经鉴定,共净重5.64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毒品、毒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前科材料、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深圳市公安局监管医院体格检查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叶某、庄某、刘某、吴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证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截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公诉机关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承认控罪,但辩称5克的冰毒不是用来贩卖的,是用来自己吸食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许某关于5克冰毒系其自己吸食不应纳入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应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即查获的所有毒品包括5克冰毒均应纳入犯罪数额。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量刑时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容留多人吸毒,且其中有未成年人,本院酌情从重处罚。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与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洪沪淞人民陪审员 邓 丽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恩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