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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鹏,男,生于1981年4月6日,满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高彪,男,生于1963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巧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凌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