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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余常青与韩光贵、郭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余常青。被告韩光贵。被告郭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常青与被告韩光贵、郭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常青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常青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余常青已预交),由原告余常青负担。审判员  李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