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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洪伟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伟,农民。2015年4月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伟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万安、刘学召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洪伟在聊城市区闸口新时代小区18号楼3单元地下室内,持铁棍击打被害人张某头部,后劫取现金20元及价值140元的黑色酷派牌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所抢黑色酷派手机的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洪伟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抓获被告人陈洪伟的情况说明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洪伟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对被告人陈洪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洪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英军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