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秀英郭景英朱林林朱东东朱炜炜诉王昌然徐白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英,郭景英,朱林林,朱东东,朱炜炜,王昌然,徐白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孙秀英,女,192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原告郭景英,女,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朱林林,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朱东东,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朱炜炜,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昌然,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徐白英,女,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英、郭景英、朱林林、朱东东、朱炜炜与被告王昌然、徐白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中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国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