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司某某、刘某某、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司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司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司某某、刘某某、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善芳审 判 员 高冠雷人民陪审员 李振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