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科润矿业有限公司、徐佩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科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催字第14号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科润矿业��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佩胜。委托代理人:宋伟。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科润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0200053/24469509,票面金额为叁拾捌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15日,出票人为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冶海水淡化投资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科润矿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陈 娟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员陈嫒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