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宝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宝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悦泰路北二巷1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祥龙,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宝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诉被告李宝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胥 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