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玉米提?尤努斯诉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米提·尤努斯,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494号原告:玉米提·尤努斯,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阿布都热合曼·艾合麦提,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姚秀华,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玉米提·尤努斯诉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玉米提·尤努斯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米提·尤努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玉米提·尤努斯负担,退还原告玉米提·尤努斯5元。审 判 长 孙 津 艳人民陪审员 陶 秀 琴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桑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