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初字第33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4年3月1日在漳平市南洋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4日生一儿子取名邱某某。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殴打原告,没做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与义务。双方已分居多年,确已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邱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18岁(如因意外住院等产生的费用凭医院发票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2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户口本(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情况;4、独生子女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生育一子的事实。被告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4组证据,均符合证据特征,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职权制作的原被告儿子邱某某询问笔录1份,邱某某表示愿意跟原告生活。原告对本院制作的邱某某询问笔录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4年3月1日在漳平市南洋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4日生一儿子邱某某。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于2010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上述之诉。本院认为: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后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已达多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认为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被告未到庭,该部分无法查清,本院不予认定。原告黄某某要求婚生儿子邱某某归其抚养,结合邱某某本人意愿,原告该诉请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偏高,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每月500元为妥。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儿子住院时的住院费用。本院认为,该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被告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邱某某由原告黄某某负责抚养,被告邱某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支付方式:一年支付一次,即2015年年度的抚养费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2016年起的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80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人民币402元,被告邱某某承担人民币403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大 清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人民陪审员 郑 巧 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华(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