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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孙琦,系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XXX,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琦,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洳睿,××××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洳意。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定离婚的条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洳睿,××××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洳意。现张洳睿随原告生活,张洳意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由结婚证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两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既然有缘结为夫妻,就应珍惜已有的缘分和情感,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扶助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以增进彼此的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原被告婚后生育长子张洳睿、长女张洳意,均尚年幼,双方更应站在孩子的角度,对孩子和家庭负责。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求同存异、改正不足、互相体谅,仍有希望组建一个幸福的家庭。另因原告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应该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润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