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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赵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徐加强与汪崇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加强,汪崇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徐加强,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周炜利,齐河县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崇强,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加强诉被告汪崇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加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徐加强负担。审判员  李建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