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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湖州沃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沃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湖州沃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其利。委托代理人:吴嘉骏,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沃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濮建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