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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前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索付棚诉被告张鑫、黄金鑫、王远征、丁新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索付棚,张鑫,黄金鑫,王远征,丁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48号申请人索付棚。住址前郭县。被申请人张鑫。住址前郭县。被申请人黄金鑫。住址前郭县。被申请人王远征。住址前郭县。被申请人丁新志。住址前郭县。申请人索付棚因与被申请人张鑫、黄金鑫、王远征、丁新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鑫、黄金鑫、王远征、丁新志工资收入即银行存款每人名下各冻结100000元,期限一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80000元及担保人吕威、邹淑芹所有的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411**号楼房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索付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鑫、黄金鑫、王远征、丁新志的工资收入即银行存款每人名下各1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吕威、邹淑芹所有的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411**号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房屋由担保人自行管理,禁止擅自处分所有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子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