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颐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臧继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厦门颐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志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颜海滨,公司职员被告臧继群,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颐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臧继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颐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解决暂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调解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颐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颐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黄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杨雅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