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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善功与肖明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善功,肖明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221-3号申请执行人朱善功。被执行人肖明邦。关于朱善功与肖明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6370.7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