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兴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涛、朱小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兴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兴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钱某。被执行人蒋某,男,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住铜陵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铜陵县五松镇笠帽山东路某号网点、权证字号某某系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某、朱某某所有的铜陵县五松镇笠帽山东路222号网点、权证字号201103689-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