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辖终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无锡万博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建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万博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新泰工业配套区A-57-5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朱为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万博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02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涉案协议约定了纠纷处理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分别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申诉。该约定是对协商不成后起诉法院管辖的约定,该约定管辖有效。万博公司住所地在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佳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佳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约定的是向法院申诉,故没有进行协议管辖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协商不成可分别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申诉,该约定有效。而且,万博公司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佳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