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XX与杨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9号原告王XX,男,1983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邰洪峰,台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杨XX,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缺席。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邰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与2005年自由恋爱,于2006年3月5日按家乡的习俗结婚,两个小孩王X儿、王X女分别于2006年、2009年出生���2011年3月,我身体患病,被告去广东打工,我送被告到台江汽车站上车,被告到广东后我俩经常电话联系,此前两人关系正常。2011年5月份起,被告就不再与我联系了,我打电话给她几次她都说没空,不久被告就打来电话对我说:“我现在已经有男朋友了,你不要惦记我了,你自己照顾好小孩……”。我当时不相信被告的话,过了几天,被告的母亲打电话带我家里说:“刀醒(被告奶名,下同)说现在她已经有男人了,要我转告你家不要等她了,她不会回来了,你家富生(原告奶名,下同)自己找别人去吧”。我听后感觉事情重大,即到被告母亲家去求证,被告母亲说,她的女儿(被告)有别的男人是事实,并抱怒自己自己的女儿不听话……过了几天,我打电话给被告,告诉她我想去广东找她,要她等我,被告听后立即拒绝我,并长期关���。一周以后,被告的母亲打电话给我说:“刀醒在南京用公用电话打电话来要我转告你,她已经和她的南京男朋友到南京去了,你不要去找她了……”。事态的突变让我感到无比的悲痛,在度日如年的痛楚日子里,我的父母和我的子女依然盼望着被告的回心转意、不日归来,而我和我的家人则小心翼翼地为此作出努力……2011年8月,被告的奶奶过世,我的父母(当时我在外面打工)赶去她家走客,送礼并送礼700元,我隔三差五打电话或发信息给被告,我希望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和真情感化被告,愿她能早日回到我和孩子的身边。2012年农历3月初,被告家大哥办喜事,喜事结束的那天,被告的父亲打电话给我说:“刀醒回来了,你来劝她跟你去看守小孩吧”。我立即赶到被告的父亲家里,与她家的两个老人一起劝说要求被告跟我回家,可是���无论我们怎样劝说,被告始终不听劝告,决意不跟我回家,我当晚强忍内心极大的痛楚,一个人灰心地连夜从被告的父亲家返回。过来两天,被告在她家家族老人和亲戚的劝说下不好交差,于是打电话叫我抱小孩到她父亲家去让她看一眼,我立即背着小孩过去……在我和她家家族老人及亲戚的劝导和催促下,当天被告勉强同意跟我到台江我打工的工地上住。第二天我在被告的手机上发现了一条信息:“老婆,你家的事情(被告大哥的喜事)办完了没有,办快点我俩好回南京去啊”。我当时很吃惊,当即问被告,被告承认是她得南京男人发来的信息,并说他跟被告一起来从南京他家来的,他们在凯里韩坤宾馆开房住了一夜,现在他还在凯里等被告。我听到后感到非常吃惊和气愤,即打电话把情况告诉了被告的父母,被告的父母和我商量后决定让我和被��去办理结婚证,这样才使被告离开她那个南京男人——回家安心看守小孩过日子,但被告却很不情愿,以身份证在她的南京男人手里为由拒绝办理结婚证。被告的父母和我根据被告及其男人的指意到凯里韩坤宾馆找被告的男朋友,哪知道被告的男朋友已闻风更换了住所,无奈,我们只好去公安局办了临时身份证,在被告父母的陪同下一起到民政局办了结婚证。接下来几天就是三月十五姊妹节,被告以各种理由跟我要了3000多元买东西。农历16日早上,被告提出要去凯里打工,我估计是去跟她的南京男人私奔所以不同意她去,中午饭过后被告叫我把小孩送回家去上学,我从之。当天下午我回到台江住处,被告已收拾衣物不辞而别,打电话也是关机后,我当时悲愤得要昏死过去,此后我一直茶饭不思,整个人处在极大的痛楚之中。尽管如此,我还是强忍着伤痛,我���我的家人还盼着被告回到我和孩子的身边。2014年10月下旬,我向台江县司法局汇报了我的情况,局干部们很同情我的遭遇,当即打电话(号码显示地区为江苏常州)给被告,用亲情感化和法律教育对被告进行劝导,但被告却说:“我与原告没有感情,我不会回到他的身边,你们再怎么劝我也没有用……”。之后,司法局干部再次打电话劝说被告,对方却已经换了电话号码。司法局领导于11月初责成排羊乡司法所邰所长亲自到被告的父亲家作劝导工作,被告的父母却说:“刀醒不会回来了,你们转告富生(原告)不要等她了,如果要告到法院,我们来给她代办理离婚手续……”。我在百般无奈之下,才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好再去找一个心地善良的人来照看小孩和老人。但是,我的婚姻状况和悲痛不是我自身照成的,是被告与人私奔和被告所谓的南京男人插足照成的,他们的行为给我和我的家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和无尽的痛苦,而这种常人难以体会的伤害和痛苦将不知延续到何年何月才是尽头,这种上海和痛苦将对我的两个小孩带来何种沉重的打击和负面影响。鉴于此,特向法官领导们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附带精神伤害赔偿。望法官领导逐情依法判决为谢。我的两个小孩王王X儿、王X女从小在我家长大,都是我和我的父母照看的,在被告外出打工及她的南京男人私奔的日子里,被告从不打电话来慰问小孩,也从不买衣服或汇款给小孩。孩子那么小,还是嗷嗷待哺正需要母爱的时候,被告都弃情而去,种种行为可证实被告已经自动放弃对小孩的监护权,与小孩没有任何感情。为今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王X儿,女儿王X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每个月共计8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被告杨XX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于2006年3月按家乡的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于2006年9月21日生育长子王X儿,于2009年10月27日生育长女王X女。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23日到台江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之后被告外出务工,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及原告陈述在卷证实。以上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具有证据的三性,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是自由恋爱后按民族习俗结为夫妻同居生活,婚前有感情基础,共同生育有两个孩子,并一起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了六余年之久,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偶尔发生矛盾冲突是家庭生活中避免不了的,原、被告双方今后应多多沟通,互让互谅。原告以被告外出务工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家庭和谐稳定,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离婚。��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胜平代理审判员 张峻源人民陪审员 徐有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光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