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法航与广州增城大江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增城大江酒业有限公司,王法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增城大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理人:黄志刚。委托代理人:陈伟杰,戴欣,均为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法航,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于定宏,张庆竹,均为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增城大江酒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虽然本案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地址在广州市增城区,但事实上,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是在广州市黄埔区,但原审民事裁定书并未对以上事实进行审查。因此,本案应该转由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进行管辖,增城市法院对本案并管辖权。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为本案的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