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奎群与许尚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奎群,许尚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49号申请人郭奎群。被���请人许尚海。申请人郭奎群因与被申请人许尚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鲁P×××××-鲁P×××××挂重型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鲁P×××××-鲁P×××××挂重型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英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