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锡雄计划生育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锡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许珍,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帖,是茂名市电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廖亚声,是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人口和计划生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林锡雄,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田充村委会尤基田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关于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锡雄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行政执行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林锡雄应向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交社会抚养费25782.72元。根据申请人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家庭实际情况,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家庭困难,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5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廖立光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家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