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1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母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3日,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卫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国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