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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1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母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3日,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卫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国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