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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莲香与西江日报社,肇庆市丽丰实业贸易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莲香,西江日报社,肇庆市丽丰实业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正)》: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修正):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莲香,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杨雪华,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陈莲香女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江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丰双太,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崔耀千,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倩,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肇庆市丽丰实业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陈莲香因与被申请人西江日报社、肇庆市丽丰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丽丰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莲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违法。(二)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西江日报社为丽丰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西江日报社对丽丰公司营业执照被注销后的注销资本实行资本清算,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西江日报社提交意见称:陈莲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陈莲香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及西江日报社提交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二审程序是否合法;2、西江日报社是否为丽丰公司清算义务人。关于二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二审法院对陈莲香二审时提交的证据即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复函》予以采信并补充查明了相关事实,故陈莲香主张二审未提及该证据,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西江日报社是否为丽丰公司清算义务人的问题。鑫闻公司在丽丰公司于1996年2月28日申报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和1996年3月28日申请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肇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原登记机关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后,未向丽丰公司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主管部门的变更并不需要登记机关审批,虽然丽丰公司主管部门由西江日报社变更为鑫闻公司未单独办理备案手续,但并不影响主管部门变更的法律效力。一审认定西江日报社并非丽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的主管部门,不是丽丰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莲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莲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