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与池秀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池秀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177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代表人:高耀清。被告:池秀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为与被告池秀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返还涉案模具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返还涉案模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普迩电器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