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昌江农发福利有限公司与昌江县十月田镇军营村经济合作社及叶琦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江农发福利有限公司,昌江县十月田镇军营村经济合作社,叶琦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昌江农发福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标。委托代理人卢某川。委托代理人黄某毅。被告昌江县十月田镇军营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苏文雄。委托代理人周某凡。委托代理人陈某婷。第三人叶琦雄,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凡。委托代理人陈某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昌江农发福利有限公司诉被告昌江县十月田镇军营村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叶琦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江农发福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昌江农发福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符 兴审 判 员 韩泽雄代理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