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何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何爱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世平,该联社负责人。被告何爱兰,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务工,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何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以被告何爱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承担。审 判 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