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与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81号原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惠钦。委托代理人秦华,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潮丰。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19.5元,由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