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德才、宋根菊与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郑德才,宋根菊,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良威,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食品城。法定代表人应广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根菊。原审被告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974号17层。法定代表人吴良钢。原审被告吴良威。原审被告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食品城内。法定代表人吴良钢。上诉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德才、宋根菊及原审被告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良威、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为345元,由上诉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