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927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