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4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刘向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刘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464-2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生,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解放南路。被执行人刘向辉,男,回族,1976年8月16日生,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向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向辉的银行存款34234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