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长熊光烈审判员张亚萍人民陪审员周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熊应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