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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贾英田与贾永宽、贾英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贾英田,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贾永宽,男,1945年8月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贾英福,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原告贾英田诉被告贾永宽、贾英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贾永宽送达诉讼文书的过程中,按照原告贾英田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贾永宽地址无法送达。原告贾英田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贾永宽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亦不能提供被告贾永宽下落不明的证据,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无法向被告贾永宽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贾永宽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贾英田不能提供被告贾永宽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提供证明被告贾永宽下落不明的证据,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贾永宽的送达地址,视为原告贾英田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英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7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6.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