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晓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晓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89号罪犯李晓强,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2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晓强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强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晓强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晓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百度搜索“”